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2/22

提案名稱: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會期:07屆07期01次

提案日期:1000222

提案影像:0113-0116

提案編號:1450委10266

主提案:趙麗雲;蔣乃辛;紀國棟;陳秀卿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450 號 委員提案第 10266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紀國棟、陳秀卿等 23 人,有鑑於當前台灣已躋消費時代,然由於商品供應者與消費者之問權力關係並不對稱,以致消費者常因欠缺足夠的資訊而遭受權益損傷,其中尤以各類充滿風險的金融衍生性商品所造成的傷害最多、最大。政府雖已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資管控,但由於法源的缺憾,對於金融商品消費的爭議迄今尚無固定的爭議處理機制,一旦糾紛發生,受害的消費者往往投訴無門,只得進行街突性自力救濟,引發社會不安。僉以當前國際金融監理思維已由 deregulation (鬆綁)轉變為 re - regulation (節律),而加強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也已成為全球金融海嘯之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改革的重要內容。爰提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第二項為「有關消費者之保護,除有關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應另訂法律規範外,悉依本法之規定」,明確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法規,俾有效保障消費者在金融商品消費上的安全,並穩定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學者研究發現,當前台灣因金融機構與其消費者之間的權力關係並不對稱,當消費者對金融商品訊息不夠充分或理解能力有限時,常會無法作出明確的判斷,一旦購買或使用各類充滿風險的金融衍生性商品,例如:雷曼連動債、卡債利息計算,以及小額消費性貸款等,往往受害而致負債累累,血本無歸。據消保會統計, 2009 年 24 類 41067 件的消費申訴案件中,金融保險類即占了 3448 件,高居申訴案件的第四名,顯然政府對於金融商品的消費者保護亟待加強。

二、全球性的金融海嘯過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普遍意識到,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忽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會傷害金融業賴以發展的基礎,影響到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因此,加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的保護成為全球金融海嘯之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改革的重要內容。例如:美國總統歐巴馬於 2010 年所簽署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即以加強消費者的保護為宗旨。

三、政府雖已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資管控,但由於法源的缺憾,對於金融商品消費的爭議迄今尚無固定的爭議處理機制,一旦糾紛發生,受害的消費者往往投訴無門,只得進行衝突性自力救濟,引發社會不安。基此,立法保護金融(保險)消費者實有其必要性;另為符現行法制體例,一併將「本法未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等文字刪除。爰提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第二項為「有關消費者之保護,除有關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應另訂法律規範外,悉依本法之規定」,明確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法規,俾有效保障消費者在金融商品消費上的安全,並穩定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

提案人:趙麗雲 蔣乃辛 紀國棟 陳秀卿

連署人:江義雄 羅淑蕾 李復興 林鴻池 吳清池

楊仁福 羅明才 蔣孝嚴 盧嘉辰 朱鳳芝

翁重鈞 林明溱 劉盛良 黃昭順 侯彩鳳

簡東明 徐少萍 蔡正元 陳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