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
法名稱:長期照護保險法
會期:07屆07期03次
提案日期:1000304
提案影像:0091-0102
提案編號:1619委10289
主提案:趙麗雲;林建榮 ;楊瓊瓔;江義雄;黃志雄;侯彩鳳;鍾紹和 ;王廷升;蔣乃辛;鄭金玲;林鴻池;蔡錦隆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619號 委員提案第 10289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林建榮、楊瓊瓔、江義雄、黃志雄、侯彩鳳、鍾紹和、王廷升、蔣乃辛、鄭金玲、林鴻池、蔡錦隆等 35 人,有鑑於近年來台灣人口迅速老化,而慢性傷病所引發的身體失能人數則日益增加,再加上家庭結構改變,讓所扮演的照顧功能式微等因素,使得長期照護問題已迫在眉睫。金以國內長期照護服務不論於政策面、制度面、人力資源乃至於相關產業的發展等方面均存在諸多問題。為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的發展,確保服務之普及、品質及合理價格,俾長期照護制度具備完善的法源基礎,爰擬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本法分為七個章節,共計五十三個條文,立法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主管機關權責。(第一條至第六條)
二、明定長期照護諮詢代表。(第七條)
三、明定長期照護服務類別。(第八條)
四、明定長期照護服務網發展計畫之訂定、獎助、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設置及服務資源過剩區限制。(第九條至第十條)
五、明定長照人員執業資格、訓練、認證。(第十一條)
六、明定長照人員之執業登錄管理。(第十二條)
七、明定長照人員應配合詢問及保密。(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
八、明定長照機構之分類、設置標準、相關準則,以及登記事項變更、停業、歇業、復業規定(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
九、明定長照機構名稱及廣告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
十、明定長照機構負責人責任與代理規定。(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條)
十一、明定機構式長照機構及時醫療服務支援規定。(第二十五條)
十二、明定長照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訂定規定。(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
十三、明定長照機構訊息揭示規定。(第二十八條)
十四、明定長照機構應督導所屬長照人員製作紀錄及紀錄保存年限。(第二十九條)
十五、明定主管機關應對長照機構予評鑑、輔導、監督、考核、檢查。(第三十條)
十六、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長照機構評鑑得收取評鑑費。(第三十一條)
十七、明定長照機構歇業、停業時之安置服務。(第三十二條)
十八、明定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十九、明定違反本法規定之行政罰。(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八條)
二十、明定本法罰則執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第四十九條)
二十一、明定本法施行前已從事長照服務人員之補訓規定。(第五十條)
二十二、明定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依法申請設立許可。(第五十一條)
二十三、明定本法施行細則及日期。(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三條)
提案人:趙麗雲 林建榮 楊瓊瓔 江義雄 黃志雄
侯彩鳳 鍾紹和 王廷升 蔣乃辛 鄭金玲
林鴻池 蔡錦隆
連署人:徐少萍 林德福 盧嘉辰 李明星 簡東明
黃偉哲 王進士 廖婉汝 林滄敏 蔡正元
黃義交 孔文吉 馬文君 林明溱 劉盛良
張嘉郡 紀國棟 郭素春 吳清池 羅淑蕾
翁重鈞 劉盛良 帥化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