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3/11

提案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會期: 07屆07期04次

提案日期: 1000311

提案影像: 0017-0020

提案編號: 462委10304

主提案: 蔡錦隆;趙麗雲;林建榮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462號 委員提案第 10304 號

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趙麗雲、林建榮等 20 人,鑑於駕駛人因飲用酒類經測試超過規定標準或因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等而駕駛者,其罰鍰程度遠較一般違法駕駛為重,則因而造成之危害其受害人之保險給付亦應相對提高。爰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規定給付標準,如係因駕駛人飲用酒類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類似相關管制藥品所造成者,應加倍定之。以符公平正義,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對駕駛人違法之罰金一般最多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唯有第三十五條規定:駕駛人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類似管制藥品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顯然因飲酒或吸毒品等管制藥品而駕駛者,容易肇事,也容易危害他人,因而必須重罰,但重罰所得之罰金,並未相對用於因而受害之受害者,有失公平,也不合正義。

二、又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保險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機關視社會及經濟情況定之。再查現行標準,死亡給付一律定為新台幣 160 萬元,並未因駕駛人飲酒超過標準或吸食毒品等管制藥品所造成之傷亡,對受害人有較高之給付。因此,將本條文加以修正,增列第三項,明定給付標準,如係因駕駛人飲用酒類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類似管制藥品所造成者,應加倍定之,亦即加倍給付,以符公平正義。

三、附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

提案人:蔡錦隆 趙麗雲 林建榮

連署人:林德福 張嘉郡 陳秀卿 江義雄 林明溱

蔣孝嚴 劉盛良 侯彩鳳 蔡正元 簡東明

楊仁福 羅淑蕾 盧秀燕 吳清池 朱鳳芝

馬文君 徐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