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算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3/11

提案名稱: 預算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法名稱: 預算法

會期: 07屆07期04次

提案日期: 1000311

提案影像: 0031-0034

提案編號: 99委10307

主提案: 趙麗雲;鄭金玲;羅淑蕾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99號 委員提案第 10307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鄭金玲、羅淑蕾等 21 人,有鑑於國內現行法令並未明確規範政府政策、措施之宣導方式,以致迭有公費宣傳是否逾越份際,可能成為特定人員或政黨置入性行銷手段之虞。僉以公款和用原係可評、可議之事,確應有所限制,爰參照法制完備之先進國家案例,擬具「預算法」部分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至第二十五條之四、第九十五條之一)修正案,針對政府之「隱藏式宣傳」、「自我宣傳」、「純政治目的宣傳」以及「第三人進說」予以規範,並強化主計與審計機關之處理權限,以資落實法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本條例共計十三個條文,立法重點如下:

一、「政府宣傳 J 在民主時代,一直是政治與法律上的爭議問題,係因政府作為公益的促進者,理應可以運用各類宣傳方式,傳布公共資訊 C 如衛生保健方法、新政策宣導等),但由於「公益」與政府甚或執政黨的「私利」有時難以區分,使得政府宣傳行為往往成為政府自我牟利的手段。基此,法律制度應該在允許公益廣告與政策宣導的同時,也能夠克制政府公器私用的濫權現象。惟國內現行法令並未明確規範政府政策、措施之宣導方式,以致迭有公費宣傳是否逾越份際,可能成為特定人員或政黨置入性行銷手段之虞。

二、近年來,行政部門屢屢在平時或競選期間,動用公費購買媒體版面或時段,進行貌似政策宣導的廣告,實際上卻是為特定政黨或政府官員宣傳的作為已引公眾之關注,迭遭致公款私用之批評。爰參照法制完備之先進國家案例,擬具「預算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第二十五條之一至第二十五條之四,針對政府之「隱藏式宣傳」、「自我宣傳」、「純政治目的宣傳」、「第三人遊說」予以規範,以及新增第九十五條之一,強化主計與審計機關之處理權限。

提案人:趙麗雲 鄭金玲 羅淑蕾

連署人:盧嘉辰 蔣孝嚴 徐少萍 侯彩鳳 張嘉郡

簡東明 紀國棟 黃昭顯 陳根德 朱鳳芝

孔文吉 簡東明 吳清池 劉盛良 蔡正元

朱鳳芝 江義雄 林建榮 黃志雄 盧秀燕

翁重鈞 蔡錦隆 黃昭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