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會期: 07屆07期05次
提案日期: 1000318
提案影像: 0021-0024
提案編號: 246委10313
主提案: 趙麗雲;李慶華;蔡錦隆;江玲君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246號 委員提案第 10313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李慶華、蔡錦隆、江玲君等 26 人,有鑑於近年原物料價格不斷上漲,致使許多不肖人士萌生歹念,常趁人不備之際藉由竊取如:電纜、電線、孔蓋、水閘門等公共設備物品而謀取和利,不但常在颱風或其他特定期間釀成重大公共災害,還讓一般民眾時時身陷在隱性的危險陷阱中,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而不自知。會以不肖人士偷竊公共設備事件,非但造成政府財政上的額外負擔,亦容易釀成重大公共災害,此惡行雖狀似微小但影響至深且鉅,遠超過刑法規範保障財產法益之範疇,為有效嚇阻上述不肖人士“實有必要嚴懲此等犯罪行為人,以做效尤。爰提案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將所竊取公共設備物品之竊盜案件,列為加重竊盜罪,以期有效防杜此類竊盜案件之發生,避免悲劇損害的一再上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原物料價格不斷上漲,造成不肖人士偷竊公共設備事件頻傳,所竊取物品包括:電纜、電線、孔蓋、水閘門等物品,其罔顧公共安全而藉此圖謀私利之惡行,不但造成政府財政上的額外負擔,還極易釀成重大公共災害,甚且讓一般民眾時時身陷在危險的陷阱中,生命安全備受威脅。
二、日前發生多起因路面人孔蓋遭人偷竊而致坑洞凹陷不明,逢天雨時讓行經該處的路人當場跌落傷亡事件;另才完工敔用半年的「新北大橋」,也被人發現電纜線遭竊長達九公里,雖未釀成重大災禍,卻也嚴重影響民眾行的安全與信心,又據聞有竊盜集團分次從鋼樑間伸縮縫鑽入新北大橋主橋箱涵內,大肆破壞供應光雕及路燈電力的電纜線,將其中值錢的銅線拿去變賣,且蓄意扯斷、破壞原有電纜。
三、此類竊盜案件之被害人家屬,不但要承受親人傷亡的悲痛,在向政府請求國賠的過程中,往往因舉證困難而曠日費時,其身心之煎熬,不言可諭。加以時代快速變遷,刑法當初制定竊盜罪章所欲規範保障財產法益的初衷,已不足以因應現今的智慧型犯罪,為了與時俱進,並有效嚇阻不肖人士偷竊物品而危害公共安全,爰提案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將所竊取可能會影響公共安全之電纜、電線、孔蓋、水閘門等公共設備物品的竊盜案件,列為加重竊盜罪,嚴懲犯罪行為人,讓其無法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俾有效防杜此類竊盜案件之發生,避免悲劇損害的一再上演。
提案人:趙麗雲 李慶華 蔡錦隆 江玲君
連署人:朱鳳芝 林鴻池 吳清池 林明溱 楊仁福
羅明才 蔡正元 羅淑蕾 張嘉郡 蔣乃辛
徐少萍 劉盛良 郭素春 侯彩鳳 帥化民
陳根德 盧秀燕 蔣孝嚴 林建榮 簡東明
黃昭順 盧嘉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