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學校衛生法
會期: 07屆07期05次
提案日期: 1000318
提案影像: 0025-0028
提案編號: 1604委10314
主提案: 趙麗雲;蔣乃辛;林鴻池;周守訓 ;黃志雄;鄭金玲;陳秀卿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604號 委員提案第 10314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林鴻池、周守訓、黃志雄、鄭金玲、陳秀卿等 24 人,有鑑於全球充童肥胖問題日益嚴重, WHO 已於 2011 年 l 月公開建議各國在充童聚集的場所,如學校、進樂場所等應禁賣垃圾食品。我國雖於 2005 年公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以資規範高中職以下校園飲品及點心之販售,惟迭有學校仍販售垃圾食品情事發生,有礙充童及青少年的飲食健康。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供售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及食品,以杜絕垃圾食品在校園中販售,以期落實維護充童及青少年的飲食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資料指出,全球五歲以下兒童過胖或達到肥胖症者,高達 4300萬人,顯示全球兒童肥胖問題日益嚴重,「垃圾食品」則是被認為導致兒童肥胖的主要原因。為此,英國、法國自 2005 年起均已禁止學校內的自動販賣機販售飲料及巧克力棒。 WHO 則於 2011 年 1 月公開建議各國在兒童聚集的場所如學校、遊樂場所等均應禁賣含脂肪、反式脂肪酸、高糖高鹽等成份的垃圾食品。
二、我國雖於 2005 年公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以規範高中職以下校園飲品及點心之販售。惟迭有學校仍販售垃圾食品情事發生,兒童及青少年仍可在校園中輕易購買到垃圾食品。爰提案增修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限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及食品,至於所謂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及食品之範圍、項目,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以杜絕垃圾食品在校園中販售,落實維護兒童及青少年在校園中的飲食健康。
提案人:趙麗雲 蔣乃辛 林鴻池 周守訓 黃志雄
鄭金玲 陳秀卿
連署人:王廷升 黃昭順 陳根德 盧秀燕 蔡正元
張嘉郡 劉盛良 侯彩鳳 徐少萍 朱鳳芝
馬文君 吳清池 蔡錦隆 潘維剛 楊仁福
帥化民 簡東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