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消防法
會期: 07屆07期05次
提案日期: 1000318
提案影像: 0033-0036
提案編號: 1301委10318
主提案: 蔣乃辛;趙麗雲;江玲君 ;林建榮 ;朱鳳芝;楊麗環;吳清池;林鴻池;陳秀卿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301號 委員提案第 10318 號
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趙麗雲、江玲君、林建榮、朱鳳芝、場麗環、吳清池、林鴻池、陳秀卿等 25 人,有鑑於台中市知名 Pub 暗夜大火,造成九死十多人受傷的慘劇,主要是肇因於火把煙火秀的火焰引燃天花板的泡棉所致。經查目前「公共場所火燄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中,僅明訂有業者要做那些必要防護措施,以及不慎釀災時該有的相關緊急逃生疏散計畫,並無罰則,導致相關業者進走灰色地帶,但夜總會、酒吧、餐廳、飯店等等室內營業場所因室內裝潢複雜,消防與通風設備普遍不佳,火把、爆竹及煙火等相關活動極易釀處成火災,為維護民眾生命安全,修法明令禁止,爰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台中市知名 pub 深夜大火,造成九死十多人受傷的慘劇,經查五年來,安檢二十一次,幾乎都合格,最近二月十一號才又安檢,追蹤到指示牌等小缺失改善,為何消防安檢合格,還會發生重大災情,地方與中央主管機關應澈底檢討。
二、回顧過去因使用火焰表演造成傷亡災例,如 2003 年 2 月 21 日美國羅德島斯沃威克 l 間夜總會,造成近百人死亡、200多人受傷; 2007 年 3 月 25 日,莫斯科中心 l 家夜總會 10 人死亡。政府應重視。
三、根據本席瞭解,目前「公共場所火燄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中,僅明訂有業者要做那些必要防護措施,以及不慎釀災時該有的相關緊急逃生疏散計畫,並無罰則,導致相關業者遊走灰色地帶。同時夜總會、酒吧、餐廳、飯店等等室內營業場所因室內裝漬複雜,消防與通風設備普遍不佳,火把、爆竹及煙火等相關活動極易釀處成火災,應予明令禁止。
四、修法重點:1. 新增第十四條之一,明訂夜總會、酒吧、餐廳、飯店等等室內營業場所,不得表演火把、爆竹及煙火等相關節目。2. 增訂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的罰則。
提案人:蔣乃辛 趙麗雲 江玲君 林建榮 朱鳳芝
楊麗環 吳清池 林鴻池 陳秀卿
連署人:鄭汝芬 翁重鈞 帥化民 簡東明 吳育昇
林明溱 羅明才 劉盛良 張嘉郡 楊仁福
孔文吉 蔡正元 鍾紹和 侯彩鳳 王進士
黃義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