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3/25
提案名稱: 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學校衛生法
會期: 07屆07期06次
提案日期: 1000325
提案影像: 0073-0074
提案編號: 1604委10338
主提案: 趙麗雲;蔣乃辛;郭素春 ;紀國棟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604號 委員提案第 10338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郭素春、紀國棟等 22 人,鑑於現行學校衛生法對息有心臟病、癲痛等傷病學生均明文規定應予加強輔導與照顧,惟所列傷病內容,卻未與時俱進,明列精神疾病及罕見疾病等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有案須受特別照護者納入適用,爰提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憲法規定,國民應有平等受教之權利,國家教育主管機關亦應依法確保國民之各式受教權。
二、因時代變遷,學生之精神類疾病已不應再狹隘定義偽精神病,各式各樣之精神疾病如精神官能症之學生,都應為學校需特別加強關心;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日漸增加,照護各種罕見疾病學童也成為學校責無旁貸之重要任務。
三、現代醫學發達,對各項精神疾病及罕見疾病之防治及照護已有完整方式,為加強學校關心相關學生,除確保其受教權外,更可預防意外及傷害事件之發生,爰提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
提案人:趙麗雲 蔣乃辛 郭素春 紀國棟
連署人:林明漆 盧秀燕 羅明才 蔣孝嚴 黃昭順
侯彩鳳 陳根德 楊仁福 張嘉郡 劉盛良
朱鳳芝 蔡正元 徐少萍 簡東明 翁重鈞
黃義交 林滄敏 鍾紹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