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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4/08

提案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會期: 07屆07期08次

提案日期: 1000408

提案影像: 0107-0108

提案編號: 1542委10395

主提案: 趙麗雲;蔣乃辛;江玲君 ;蔡錦隆;羅淑蕾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8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542號 委員提案第 10395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江玲君、蔡錦隆、羅淑蕾等 26 人,有鑑於台灣社會已益趨國際化,無論係外勞、外配之融入日常生活,或係陸客觀光自由行之開放在即,多元人文思想之交互衝擊,以及所產生不同價值觀念之拉扯,衍生有意或無意之行為偏差,甚或誤觸法網,已屢見不鮮。會以社會案件一旦發生,不論涉案之原告或被告,亦或見義勇為之證人,均須淤案件判決定歡前,歷經兄長之偵訊、調查過程,其問對相關人之生活步調造成莫大影響,尤其證人所受的圍擾相對尤甚,問或造成身家性命之危害亦時有所聞。為維護公義,實有必要鈴本法中明訂檢舉人必要之保護措施。以期提高民眾勇於摘奸發伏之意顯,杜絕任何洩密行為所導致之家蟬效應,俾免折損良法立意。爰提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為「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趙麗雲 蔣乃辛 江玲君 蔡錦隆 羅淑蕾

連署人:盧秀燕 翁重鈞 黃昭順 簡東明 丁守中

徐少萍 盧嘉辰 林德福 鍾紹和 蔣孝嚴

潘維剛 吳清池 黃義交 帥化民 楊仁福

侯彩鳳 洪秀柱 郭素春 朱鳳芝 林鴻池

蔡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