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會期: 07屆07期08次
提案日期: 1000408
提案影像: 0109-0112
提案編號: 1642委10396
主提案: 趙麗雲;蔣乃辛;江玲君 ;蔡錦隆;陳淑慧 ;盧秀燕 ;羅淑蕾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8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642號 委員提案第 10396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江玲君、蔡錦隆、陳淑慧、盧秀燕、羅淑蕾等 29 人,有鑑於台灣社會已益趨國際化,無論係外勞、外配之融入日常生活,或係陸客觀光自由行之開放在即,多元人文思想之交互街擊,以及所產生不同價值觀念之拉扯,衍生有意或無意之行為偏差,甚或誤觸法網,已屢見不鮮。會以社會案件一旦發生,不論涉案之原告或被告,亦或見義勇為之證人,均須於案件判決定讞前,歷經冗長之偵訊、調查過程,其問對相關人之生活步調造成莫大影響,尤其證人所受的困擾相對尤甚,間或造成身家性命之危害亦時有所聞。為維護公義,實有必要於本法中明訂通報人及被害人身分保密之規定並施以必要之保護措施。以期提高民眾勇於摘奸發伏之意願,杜絕任何洩密行為所導致之寒蟬效應,俾免折損良法立意。爰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第二項為「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與其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增列「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趙麗雲 蔣乃辛 江玲君 蔡錦隆 陳淑慧
盧秀燕 羅淑蕾
連署人:吳育昇 翁重鈞 劉盛良 黃昭順 簡東明
丁守中 徐少萍 盧嘉辰 林德福 鍾紹和
蔣孝嚴 潘維剛 吳清池 黃義交 帥化民
楊仁福 侯彩鳳 洪秀柱 郭素春 朱鳳芝
林鴻池 蔡正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