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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4/15

提案名稱: 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大學法

會期: 07屆07期09次

提案日期: 1000415

提案影像: 0059-0062

提案編號: 870委10417

主提案:趙麗雲;蔣乃辛;周守訓 ;丁守中;陳淑慧 ;鄭汝芬;紀國棟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9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870號 委員提案第 10417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周守訓、丁守中、陳淑慧、鄭汝芬、紀國棟等 28 人,有鑑於現行大學法第二十條雖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卻未明文規定委員會成員之性別應占比例」,顯然有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爰提案新增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明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及社會文化,教育部於民國 86 年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並進行各項與性別平等議題相關工作之策訂、推動及督導;立法院更於民國 93 年 6 月 4 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俾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有明確法源依據。

二、僉以學校之考續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續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資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然據查,現行大學法第二十條雖明文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卻未明定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新增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為「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

提案人:趙麗雲 蔣乃辛 周守訓 丁守中 陳淑慧

鄭汝芬 紀國棟

連署人:黃昭順 陳秀卿 林建榮 侯彩鳳 盧嘉辰

徐少萍 張嘉郡 劉盛良 潘維剛 盧秀燕

簡東明 朱鳳芝 吳清池 江義雄 翁重鈞

郭素春 帥化民 蔡正元 林明溱 蔣孝嚴

呂學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