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06
提案名稱: 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教師法
會期: 07屆07期12次
提案日期: 1000506
提案影像: 0109-0110
提案編號: 1559委10506
主提案: 趙麗雲;蔣乃辛;蔣孝嚴 ;羅淑蕾;鄭金玲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559號 委員提案第 10506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蔣孝嚴、羅淑蕾、鄭金玲等 20 人有鑑於目前網路、媒體資訊充斥於現代人之生活當中,各種腥羶影像及偏執觀念如影隨形,稍失判斷即易為其左右價值觀,從而衍生有意或無意之行為偏差,甚或誤觸法網。其中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對受害者之傷害尤其深沉,必須於偵查期間不斷地重複論述不堪、可怖的過程,造成身心多重的傷害。此時若有知情之證人願意出面協助舉證,將可快速結案,懲處元兇,減輕受害者身心的折磨。僉以現行教師身分者有關出庭作證之差假係以行政命令規範,為突顯其出席作證之公益性,有效遏止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之增長。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為「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趙麗雲 蔣乃辛 蔣孝嚴 羅淑蕾 鄭金玲
連署人:簡東明 蔡正元 蔡錦隆 郭素春 劉盛良
張嘉郡 林鴻池 吳清池 朱鳳芝 侯彩鳳
徐少萍 林明溱 陳根德 黃昭順 紀國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