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06
提案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會期: 07屆07期12次
提案日期: 1000506
提案影像: 0111-0112
提案編號: 1628委10507
主提案: 趙麗雲;蔣乃辛;蔣孝嚴 ;楊瓊瓔;陳淑慧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628號 委員提案第 10507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蔣孝嚴、楊瓊瓔、陳淑慧等 20 人,有鑑於目前網路、媒體資訊充斥於現代人之生活當中,各種腥羶影像及偏執觀念如影隨形,稍失判斷即易為其左右價值觀,從而衍生有意或無意之行為偏差,甚或誤觸法網。其中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對受害者之傷害尤其深沉,必須於偵查期問不斷地重複論述不堪、可怖的過程,造成身心多重的傷害。此時若有知情之證人願意出面協助舉證,將可快速結案,懲處元兇,減輕受害者身心的折磨。僉以現行公務人員身分者有關出庭作證之差假係以行政命令規範,為突顯其出席作證之公益性,有效遏止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等案件之增長。爰提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為「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答辯,應給予公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趙麗雲 蔣乃辛 蔣孝嚴 楊瓊瓔 陳淑慧
連署人:簡東明 蔡正元 蔡錦隆 郭素春 劉盛良
張嘉郡 林鴻池 吳清池 徐少萍 侯彩鳳
朱鳳芝 陳根德 黃昭順 紀國棟 翁重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