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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20

案名稱: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兵役法施行法

會期:07屆07期14次

提案日期:1000520

提案影像:0017-0020

提案編號:159委10534

主提案:張顯耀;朱鳳芝;趙麗雲;林明溱 ;盧秀燕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59號 委員提案第 10534 號

案由:本院委員張顯耀、朱鳳芝、趙麗雲、林明漆、盧秀燕等 22 人,為因應全民國防,強化我國軍戰力,國防部針對後備軍人實施教育召集/勤務召集,以維持後備軍人戰力。然現今教育召集制度不甚明確,雖規定我後備軍人鈴退伍後八年內應有四次召集,然時間點皆未明確化,恐有不平之嫌,引起廣泛討論。爰提案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增刊教育召集與勤務召集之規定時問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由於我國地狹人稠,戰略位置重要,自國民政府遷台之初,便對我國防相當注重。也由於我國相較於他國,國防力量相對薄弱,因此近年來我國軍戰略重點逐漸轉向全民國防,無論是在現有之徵兵制,或是後備軍人之管理,皆在於有效維持我國現有軍力之完整,以隨時因應戰事之發生。近年來針對已退役之後備軍人更,施教育 / 勤務召集,目的在於維持我後備軍人戰爭知識與體能之鍛鍊。

二、現今雖針對教育 / 勤務召集有相關法律規定,在召集方式上亦授權國防部擬訂計畫來施行,然在時間點上卻僅規定在退役後八年內應有四次教育 / 勤務召集,未能在具體明確召集時問,造成有後備軍人六年內受召四次,卻有人八年內無任何受召之奇景,顯見召集時間點仍規範不足。

三、有鑑於上,爰擬具修訂「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新增後備軍人應於退伍後三年內得接受第一次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後每次召集相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之規定,以確保我後備軍人均能接受召集,維持我國軍戰力完整。

提案人:張顯耀 朱鳳芝 趙麗雲 林明溱 盧秀燕

連署人:郭素春 蔡正元 紀國棟 劉盛良 林德福

張嘉郡 丁守中 盧嘉辰 帥化民 徐少萍

林建榮 鍾紹和 吳清池 黃義交 鄭汝芬

蔡錦隆 孔文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