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會期:07屆07期14次
提案日期:1000520
提案影像:0065-0070
提案編號:1642委10546
主提案:蔣乃辛;丁守中;趙麗雲;盧秀燕 ;侯彩鳳;張顯耀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642號 委員提案第 10546 號
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趙麗雲、盧秀燕、侯彩鳳、張顯耀等 26 人,針對近五年來出默的性侵犯共有 3,192 人, 97 名再犯者,有 53 人是在出獄後一年內就再度犯案,其中慕力性侵犯的再犯率更高達 95 %以上;又雲林縣 l 名國中女生,遭刑滿出獄不久的性侵累犯性侵、殺害一事,凸顯國內法令仍有漏洞,無法有效矯治與防杜性侵犯再犯,造成性侵犯服刑期滿出獄後又再性侵殺人。為有效維護婦女與幼童的生活安全,及防杜性侵犯再犯,本席等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將性侵犯有再犯危險者加裝電子腳繚或監控設備,並對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經鑑定、評估有再犯罪之危險者,得由法官栽定,公告其照片、姓名與判決要旨,以提醒警政、社政及性侵害罪犯居住社區或鄰里居民注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性侵案件每年多 l 成:從民國 94 年開始,我國性侵害通報件數以每年 10 %以上的速度成長。如果以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最新統計來看, 97 年性侵害案通報數高達 8,521 件, 98 年成長至 9,543 件,由此可見性侵案快速成長的嚴重性。勵馨基金會也推估,實際性侵案的數量更為龐大,約為每年 4 萬 3 千人,光是兒童部分就占 l 萬 9,208 人。更驚人的是,一位性侵犯平均犯案 7 次才會被抓到。根據法務部提供資料,近五年來出獄的性侵犯共有 3,192 人, 97 名再犯者,有 53 人是在出獄後一年內就再度犯案。台北監獄性侵害犯治療計畫主持人、精神科醫師李光輝曾表示,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 95 %以上,可見性侵犯的矯治以及追蹤刻不容緩。
二、根據台中監獄的資料顯示,林姓嫌犯在台中監獄 7 年多,接受個別和團體強制治療,將近 90 次,治療師提出報告,由委員投票決定,是否進入輔導評估和假釋,結果,他在第一關,就被打了 7 次回票,被列為高危險群 • 但林姓嫌犯因為他在 95 年 7 月 1 日以前犯案,所以不適用這個刑後(強制治療),因此刑期屆滿,出獄之後沒人管,逃過法律漏洞, 95 年刑法修正執行,針對性侵犯,規定了「刑後強制治療 J ,社工或獄方,都可以向法院,要求性侵犯,再回到培德醫院治療,每年定期評估,直到審核通過,才能出獄,不過這個法律對他沒用。本席等強烈不滿,因為法律漏洞,無法配戴電子腳繚、強制治療,形成空窗期,造成今天的性侵犯,服刑期滿又殺人,行政院必須正視此一問題,儘速設法彌補這個漏洞。
三、現行法令針對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的性侵害罪犯,服刑完畢後,經評估有高再犯之虞並未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為防堵這個漏洞,有效遏止性侵害罪犯,將服刑完畢後,經評估有高再犯之虞者,納入電子腳繚或監控設備。
四、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的性侵害罪犯,服刑完畢後,經評估有高再犯之虞,得由法官就具體情狀,公布其照片、姓名與判決要旨,以提醒警政、社政及性侵害罪犯居住社區或鄰里居民注意,有效防杜性侵害罪犯再犯,同時為保護未成年罪犯之人權將其排除適用。
五、修法重點:將服刑完畢後,經評估有高再犯之虞者,納入電子腳繚或監控設備(第二十條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經鑑定、評估有再犯罪之危險者,得由法官裁定,公告其照片、姓名與判決要旨。(第二十三條之一)
提案人:蔣乃辛 丁守中 趙麗雲 盧秀燕 侯彩鳳
張顯耀
連署人:林滄敏 陳淑慧 翁重鈞 徐少萍 帥化民
郭素春 簡東明 蔣孝嚴 顏清標 劉盛良
蔡正元 陳根德 楊瓊瓔 林明溱 羅明才
林鴻池 洪秀柱 孔文吉 羅淑蕾 江義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