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會期:07屆07期14次
提案日期:1000520
提案影像:0135-0138
提案編號:246委10565
主提案:張顯耀;費鴻泰;郭素春 ;蔣孝嚴 ;趙麗雲;江玲君 ;蔣乃辛;周守訓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642號 委員提案第 10546 號
案由:本院委員張顯耀、費鴻泰、郭素春、蔣孝嚴、趙麗雲、江玲君、蔣乃辛、周守訓等 23 人,由於國內近年來酒醉駕車肇事案例日益增多,顯見目前有關規範酒醉駕車肇事法例,已無法有效達到警示嚇阻之作用。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中關於醉態駕駛之栽罰,與其他刑事法例栽罰相較之下已屬過輕,若再以此現行法例進行我罰,恐有失比例原則,有違社會期待。上述兩點,皆揭示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有修正之必要。爰提案劈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提高醉態駕駛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由於近來酒醉駕車肇事案件日益增多,除造成生命財產安全損失之外,連帶造成了許多無辜家庭的破碎。有鑑於我國人在餐宴喜小酌幾杯之習慣,雖相關行政機關儘力宣導「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之概念。然而少數國人心存僥倖,總認為「不可能是我 J 之謬誤想法,而私自決定酒後駕車,結果造成一個又一個的家庭破碎。
二、有鑑於上,顯示我國目前有關醉態駕駛之法例已無法達到警示嚇阻作用,為有效降低相關肇事案件發生,保護民眾與用路人之道路安全,爰擬具修訂「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三 J 條文修正案,明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新增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罰則。
提案人:張顯耀 費鴻泰 郭素春 蔣孝嚴 趙麗雲
江玲君 蔣乃辛 周守訓
連署人:林德福 羅淑蕾 蔡正元 吳清池 翁重鈞
盧秀燕 潘維剛 陳根德 吳育昇 盧嘉辰
紀國棟 蔡錦隆 黃義交 江義雄 陳淑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