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法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
會期:07屆07期17次
提案日期:1000610
提案影像:0017-0020
提案編號:1722委10639
主提案:張顯耀;趙麗雲;蔣乃辛;郭素春 ;吳育昇 ;劉盛良 ;吳清池;林明溱 ;丁守中;江玲君 ;紀國棟;侯彩鳳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722號 委員提案第 10639 號
案由:本院委員張顯耀、趙麗雲、蔣乃辛、郭素春、吳育昇、劉盛良、吳清池、林明溱、丁守中、江玲君、紀國棟、侯彩鳳等 36 人,鑑於不肖業者在製造市面流通食品添加物原料物質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竟以有毒化學物質代替混合製作,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消費大眾生命安全,應加以遏止。爰提案新增「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近日發生有不肖廠商,以有毒化學物質塑化劑(簡稱 DEHP )取代棕櫚油成分,造成市面多種流通之商品與產品遭受污染,嚴重危害我國民健康,破壞社會安寧及造成社會恐慌。然而現行罰則依本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僅處以最重新台幣三十萬元之罰緩,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作用時,依三十四條亦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罰則顯見過輕,不足以達到嚇阻作用,廠商為牟取暴利,極有可能以僥倖心理添加對人體有害之添加物,本次塑化劑事件便是一例。
二、據此,爰擬具修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明定意圖營利,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滲入或添加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是針對,若有人明知前項之添加物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未能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同樣適用此罰則。而運送、販,前項添加物牟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罰金。
提案人:張顯耀 趙麗雲 蔣乃辛 郭素春 吳育昇
劉盛良 吳清池 林明溱 丁守中 江玲君
紀國楝 侯彩鳳
連署人:張嘉郡 林德福 鍾紹和 徐少萍 帥化民
許舒博 羅明才 曹爾忠 陳淑慧 鄭麗文
黃志雄 林鴻池 黃義交 廖國棟 蕭景田
張慶忠 簡東明 李明星 潘維剛 盧嘉辰
林德福 蔡錦隆 蔡正元 劉銓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