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 人,針對國內業者大量仲介學生前往東歐國家唸醫學院,東歐醫學院培養出來的醫生,專業素質遠低於台灣各大醫學院培養出來的醫生,但這些東歐醫生卻陸續回台,任職於台灣各大醫院,造成醫生素質參差不齊,嚴重威脅國民的身心健康,爰擬具「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
※條文對照表已傳至 貴辦公室電子信箱。
如蒙連署,敬請回傳6195,或電6191林木源。
草案總說明
一、國內教學醫院為了節省醫院人事成本,陸續增聘自波蘭、菲律賓等醫學院畢業的醫生,導致醫生素質參差不齊,危害病人健康。以中山醫學大學為例,97年度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錄取45名住院醫師,有7名醫師的學歷來自於波蘭的學校,有2名來自於菲律賓,約佔全部住院醫師的20%。
二、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美國、歐洲、新加坡等九大地區的學歷,不用學歷認證,就可以直接參加醫師國考。當初政府立法的用意是相信美國、德國等先進國家的醫學教育有一定的把關,但是歐盟成員的波蘭、匈牙利也是歐洲國家,而且這些國家的醫學教育把關鬆散,學生只要繳交代辦費之後,不需要考試,透過面試就可以直接去波蘭念醫學系,畢業之後,就可以直接回來考台灣的醫師國考,輕鬆取得醫師執照。
三、本次修法方向是針對學歷認證作修訂,未來要參加台灣的醫生國家考試之前,都應該先參加『學歷認證考試』,透過基礎醫學筆試與臨床口試,來檢驗外國學歷的適用性,如此的制度,對於國人的健康才有保障。
「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四條之一 (外國學歷參加考試之甄試)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第四條之一 (外國學歷參加考試之甄試)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現行規定,九大地區的醫學院畢業生畢業之後,可以直接回台灣考醫師國考,輕鬆取得醫師執照。
當初政府立法的用意是相信美國、德國等先進國家的醫學教育有一定的把關,但是現在現行醫師法有嚴重的漏洞,仲介業者大量仲介台灣學生到東歐國家唸醫學院,學生只要繳交代辦費,不需要考試,只要面試就可以進入波蘭、匈牙利等國的醫學院就讀,畢業之後,不需經過學歷認證,就可以直接回台灣參加醫生國家考試,形成考取醫師執照的一大捷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