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陳秀卿等十八人,針對台鐵公司與台灣高鐵公司均未對乘客飲用水進行管制,捷運公司卻以行車安全為由,禁止民眾於捷運站區與車廂內飲用開水,實屬不當,爰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鄭汝芬、陳秀卿
連署人:
如蒙連署,敬請回傳6195,或電6191
草案總說明
一、修訂第一項第八款,明確規範可以攜帶關入籠內之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避免動物傷人之情事。
二、雨天時候,捷運站區與車廂內到處是滴落的水滴,但捷運公司卻以維護站區清潔為理由,限制民眾飲用水,殊不知眾多捷運乘客旅途過程漫長,旅途之中無法喝水可能會對身體健康形成不良影響,捷運公司亦無法對民眾健康負責,為了避免陋規造成民眾健康的不良影響,爰修訂第一項第九款,增列飲用水不在禁止飲食的範圍。
「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五十條 (罰鍰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攜帶未關入籠內之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嚼食檳榔經勸阻聽,但飲用水不在此限;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第五十條 (罰鍰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一、修訂第一項第八款,明確規範可以攜帶關入籠內之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避免動物傷人之情事。
二、修訂第一項第九款,增訂飲用水不在禁止飲食的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