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鄭汝芬委員,針對併案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等5案,特提出質詢。
一、第二預備金動支比率極高,已淪為年度經常性支出
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單位包括行政院主管等11個主管機關,動支數計78億5,020萬2千元,其中經常門動支59億6,834萬6千元,占76.03%;資本門動支18億8,185萬6千元,占23.97%。
依據預算法第70條規定,第二預備金係對於預算執行之彈性規定,就其預算性質係屬因應年度執行中政事臨時需要之備用性質經費,因此,第二預備金預算數並無相關詳細計畫,可供本院作事前之審查,故其執行端賴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動支後再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本院審議。
97年度第二預備金行政院核准動支數78億5,020萬2千元,占該款預算數80億元之比率為98.13%,惟查第二預備金自78年度起,除81年度外,餘動支率均達8成以上,78、79、80、87、88、88下及89、90年度之動支率甚至均超過99%(詳如附表1),致第二預備金淪為經常性支出經費,顯示部分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過於浮濫,且行政院主計處審核亦欠嚴謹。
綜上,歷年第二預備金動支比率極高,97年度第二預備金動支比率更高達98.13%,致第二預備金已淪為年度經常性支出,顯非妥適。
中央政府總預算各年度第二預備金動支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動支數 賸餘數 執行率%
78 4,540,407 4,498,670 41,737 99.08
79 5,736,490 5,734,810 1,680 99.97
80 8,000,000 7,952,940 47,060 99.41
81 10,000,000 7,275,214 2,724,786 72.75
82 10,000,000 9,360,136 639,864 93.60
83 7,000,000 5,601,106 1,398,894 80.02
84 7,000,000 6,628,590 371,470 94.69
85 6,700,000 6,270,873 429,127 93.60
86 6,600,000 6,495,397 104,603 98.42
87 6,100,000 6,069,476 30,524 99.50
88 9,600,000 9,587,019 12,981 99.86
88下及89 18,000,000 17,900,365 99,635 99.44
90 9,000,000 8,974,754 25,246 99.72
91 8,700,000 7,104,135 1,595,865 81.66
92 7,800,000 7,583,471 216,529 97.22
93 8,000,000 7,614,630 386,370 95.18
94 8,000,000 6,940,725 1,059,275 86.76
95 7,500,000 6,314,289 1,185,711 84.19
96 8,000,000 6,524,749 1,475,251 81.56
97 8,000,000 7,850,202 149,798 98.13
※註:資料來源,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
二、本院聯席會議審查決議刪除96年度第二預備金7億餘元,惟審計部未剔除追繳,致該年度決算懸而未決;另新聞局97年度復動支二備金辦理入聯政策宣導,亦有違本院決議與大法官解釋
97年4月9日本院第7屆第1會期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95年度(第1案至第13案)及96年度(第14案至第27案)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經查:
審查會決議刪除行政院成立東部聯合服務中心、辦理加入聯合國相關政策傳播宣導及太平專案等第二預備金7億6,558萬1千元
96年度行政院為成立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增加聘僱人員之人事費、業務運作費、辦公室裝修及購置辦公設備等所需經費2,513萬6千元,新聞局辦理加入聯合國相關政策傳播宣導事宜所需經費2,500萬元,另國防部辦理太平專案所需經費7億1,544萬5千元,計動支第二預備金7億6,558萬1千元,3案皆援引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為由動支第二預備金。
審查會決議:
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之設置未有法律依據及授權,亦無急迫成立之特殊原因,行政院未循法律程序辦理相關組織調整及預算編列作業,逕以因應政事臨時需要為由,而以第二預備金方式辦理,其動支條件顯欠允當,爰將動支96年度第二預備金2,513萬6千元全數刪除。相關法律責任由決策首長負其責任,並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96年度行政院新聞局「國際參與政策傳播」科目以加入聯合國相關政策傳播經費,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2,500萬元,經查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案決議已將「政令宣導費用」統刪20%,故新聞局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各項廣告製作及播放等政令宣傳費用,顯違背預算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且與預算法第二預備金動支條件不符,予以刪除。相關法律責任由決策首長負其責任,並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國防部辦理「太平專案」預算7億1,544萬5千元,經查本專案未思納入年度既定計畫、未編列預算、無計畫及費用,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為由動支鉅額預備金,合理性薄弱、正當性不足,取巧避法作法可議,與預算法第二預備金動支條件不符,予以刪除。相關法律責任由決策首長負其責任,並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案經監察院97年12月18日提出糾正)。
院會交付審查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超過5,000萬元,請備查案25案[95年度(第2案至第13案)、96年度(第15案至第27案)],審查結果,除第16案(太平專案)不同意備查外,其餘24案之動支數額均已列入前述動支數額表案審查通過,均准予備查。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
審查會決議刪除7億餘元,審計部仍未剔除追繳
依據審計法第21條規定:「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另行政院為使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帳務處理有所依據,以適正表達財務狀況,特依據會計法第18條訂定「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有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帳務處理補充規定」,依上揭補充規定第5條規定:「立法機關審議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如對動支數額有修正之決議,各相關機關應積極妥適處理,儘速清結,其需追回之經費應迅即追回繳庫,並通知審計機關。」查本院審查會既已決議刪除96年度第二預備金7億6,558萬1千元,審計部除將新聞局辦理加入聯合國相關政策傳播宣導事宜部分經費2,167萬元列為應付保留數外,餘仍未剔除追繳,已違本院決議。
新聞局97年度再度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加入聯合國相關政策傳播所需經費,有違本院決議及大法官解釋:
按大法官第419號解釋理由書:「…憲政慣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恆居重要地位,其規範效力亦不容置疑。至於在成文憲法之下,雖亦有憲政慣例之概念,但僅具補充成文憲法之作用,尚不能與前者相提並論。所謂慣例係指反覆發生之慣行,其經歷長久時間仍受遵循,而被確信具有拘束行為之效力時,始屬不成文規範之一種。若雖有行為之先例,但因亦曾出現相反之先例或因有牴觸成文規範之嫌,拘束力備受質疑者,即不能認其為具備規範效力之慣例。…」
查新聞局辦理加入聯合國相關政策傳播所需經費,96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業經本院聯席會議決議刪除,97年度本院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有鑑行政院為配合民進黨所提『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動支所屬各部會及國營行庫龐大預算經費,作為相關文宣、廣告、宣導所用。…要求上繳入聯預算之各部會應於96年度結束前10天內依法向新聞局追回其違法動支之經費,否則將相關部會首長及局、處人員移送法辦,並負連帶賠償責任。」是以,經本院刪除之經費以後年度仍可編列預算雖已成慣例,惟本院既已提出反對之決議,該慣例即不生效力,新聞局97年度動支數額應予刪除。
綜上,本院財政聯席會議審查決議刪除96年度第二預備金7億餘元,惟審計部除將新聞局辦理加入聯合國相關政策傳播宣導事宜部分經費2,167萬元列為應付保留數外,餘仍未剔除追繳,已違本院決議;另97年度新聞局復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加入聯合國相關政策傳播宣導事宜,有違本院決議及大法官第419號解釋,應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