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民間參與都市更新,推動城市再造,修正都更條例
刊載者:薛凌委員
刊載日期:2008/05/09
案由:
本院薛委員凌等人,爲鼓勵民間參與都市更新,推動城市再造,營造國民優質居住環境,特提案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說明:
1.稅捐減免與容積獎勵為都市更新條例兩項主要獎助事項,惟依本法現有之規定將租稅減免之獎勵對象侷限於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更新者,排除對於其它方式實施更新者之獎勵。
2.以「協議合建」實施更新為例,其門檻、難度、開發者所耗費心力較「權利變換」更高,卻不能享有主要之稅捐獎勵,突顯現行法令規定缺漏之處。
3.為鼓勵民間參與都市更新,推動城市再造,故除「權利變換」外,其他更新方式也應平等享有稅捐獎勵。
4.又現行法令明定更新事業機構「得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稅額,並授權財政部會商內政部訂定投資辦法。惟該投資抵減辦法從「製造業」觀點出發,規定適用範圍限於購入「全新供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或賦稅署93年9月22日再函釋之「施工用之全新機器及設備」,並不符事業機構投入資金參與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特性,致限縮母法精神與適用範圍。內政部亦曾述明該規定與營造業投資抵減規定(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重複,且不符立法意旨。
5.查更新案事業機構之投資模式,係投入資金並貢獻專業,協調整合意見,擬定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依法委託專業設計施工,以完成更新重建。應從事業機構投入資金協助實施更新的觀點,明定何謂更新「投資總額」,以落實法旨。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投資總額」為投入資金總額,至於適用範圍細節仍由授權財政部會商內政部訂定之。另刪除第一項「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等文字,給予自劃更新案相同獎勵,以符平等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