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秒都不能耽擱 提高救護人員趕赴現場速度
刊載者:薛凌委員
刊載日期:2008/05/09
案由:
本院薛委員凌、林委員淑芬等人,為縮短緊急醫療救護時間,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便救護人員、救護車輛趕赴救護現場,特提案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說明:
1.台灣現今救護車趕赴災害事故現場時,通過紅、黃燈十字路口及車多路段時,僅能透過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示警,駕駛人及行人只知將有救災車輛通過,卻不知車輛要前往何方,哪個路口要讓路,甚至有救護車與民車相撞的交通事故發生,警示效果不足,延遲救人時間。
2.援引日本實例,該國消防車輛趕赴災害現場時,可利用裝設於消防車車頂之播報設備,播音警告前方即將通過的道路、路口之駕駛人及行人即將通過該路段,以利消防車快速通行,並可減少車禍意外發生。
3.雖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救護車出勤時至少要有兩名救護人員出勤,惟因台灣現有救護人力不足情況下,常由一人開車,一人於後座照顧病患,透過新科技,例如無線麥克風等設備,即可讓駕駛操作車輛撥報設備。
4.尤其在都會區交通顛峰時段,救護車趕赴救災現場時,常困於車陣之中,該車若有播報設備,可輔助指揮前方交通,加速通行,縮短趕赴救護現場時間,並可避免不必要之車禍產生。爰此,特提案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七條修正案,加速救護速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