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薛委員凌等十七人,為促進國家太空發展,加強太空科技研發能力,提升太空科學研究水準及國際地位,特提案擬具「財團法人國家太空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說明: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為發展我國太空科學及技術,依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於八十年十月成立國家太空計畫室籌備處,整合海內外產、官、學、研人力與資源,以執行太空計畫並建構我國太空研究發展基礎。
九十二年六月國科會考量國家實驗室之運作彈性及時效性,將國家太空計畫室籌備處、國家高速電腦中心、國家實驗動物繁殖及研究中心、國家毫微米元件實驗室及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等六個單位整併,成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以下簡稱國研院)。
有關太空計畫之執行,於國研院下運作迄今,目前我國已具有完備之衛星整測廠房與專業實驗室,並具備衛星操控及研發能力,擁有自主衛星及商用高解析度遙測影像輸出技術。惟綜觀國際太空科技發展推動組織,各國之運作多直接向國家最高行政首長負責,例如美國太空總署係直接向總統負責,以色列、德國、韓國等太空組織係向總理負責,其決策機制較有效率,且能適時配合科技政策,發揮最大效能。
參酌他國太空組織型態,並鑒於太空科技發展之獨特性及其尖端科學研究屬性,俾能對等進行國際合作,延攬世界級太空科技專家,使太空研究能有充分之彈性,並統籌資源,誠有成立財團法人國家太空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之必要,爰擬具「財團法人國家太空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其要點如次:
一、本院設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院之任務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本院創立基金額度及來源,並明定國科會現供本院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捐贈本院之程序。(草案第四條)
四、本院董事會、監事會之人數、任期及產生方式。(草案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本院院長、副院長產生方式及職掌。(草案第八條)
六、本院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規定之核定程序。(草案第九條)
七、建立定期績效評鑑制度。(草案第十條)
八、本院預算、決算之編審程序。(草案第十一條)
九、本院解散之事由及程序。(草案第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