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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國家教育研究院 整合教育資源平台 刊載者:薛凌委員 刊載日期:2008/06/02

案由:

本院薛委員凌等十六人,為整合資源,強化基礎、整體、長期性之教育研究,激發人力資源潛能,提升教育效能,厚植教育發展基礎,特提案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設立國家教育研究院,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說明:

成立一國家級之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向為各界之共識,如前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業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中華民國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提出建議,立法院並於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作成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整合有關單位成立國家級教育研究院,行政院亦於八十七年核定教育部「教育改革行動方案」,於第十二項「充實教育經費與加強教育研究」中提列「籌設國立教育研究院」執行事項,八十八年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並規定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為具體落實各界之要求及法律之規定,教育研究院籌設成立,乃屬亟待完成之事項。

依規劃教育研究院係整併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國立編譯館、國立教育資料館、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教育部人文及社會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及科學教育指導委員會、教育部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之業務,以從事教育基礎理論與實務、教育政策與制度、教育生態等研究,兼以課程教材研發、學力指標與教育發展指標之建立、教育人力資源研發、教育研究資訊之服務及國際教育之比較與交流為主要功能,考量其組織營運之專業性及效能,乃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推展法人化之政策,改以行政法人組織型態成立,並將其名稱定為「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爰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立法目的、本院之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訂定程序。(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本院董事、監事之人數、資格、聘任、任期、續聘次數、解聘、補聘方式及職權事項;董事會開會、會議議決方式;董事長之聘任、職權及代理事項;董、監事之利益迴避。(草案第六條至第十三條)

三、本院董、監事之出席會議、職務性質及解聘事由。(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四、本院院長之聘任、職權及其他人員之進用。(草案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五、本院應訂定發展目標與計畫、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並應接受監督機關監督及績效評鑑。(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六、本院提報年度執行成果與決算報告書之程序與期限;會計制度及財務報表應委請合格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草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七、本院公有、自有財產之定義及公有、自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二十四條)

八、政府核撥本院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及本院之舉債限制相關規定。(草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九、本院原有員工之移撥安置及權益保障。(草案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五條)

十、本院採購辦理之方式,以及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其他資訊應予公開。(草案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

十一、對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三十八條)

十二、本院解散之條件與程序及解散後人員、財產及相關債務之處理。(草案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