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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所制度大改革 讓台灣成為亞洲金融中心 刊載者:薛凌委員 刊載日期:2008/06/02

案由:

本院薛委員凌等十六人,有鑒於世界各國主要交易所多將會員制改為公司制,現行證券交易法針對證券交易所股份持有等規定已不符國際潮流,為打造台灣成為亞洲金融中心,使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提升國際競爭力,特提案擬具「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說明:

一、鑒於世界各國主要交易所多將會員制改為公司制,故原規定證券交易所股份僅得轉讓於證券商,俾將證券交易所逐步導向會員制之立法意旨已不符合國際潮流,爰予刪除。至證券交易所之經營攸關我國證券市場及國民經濟之發展,爰對其單一股東持有證券交易所股份之比率、外國人持有證券交易所股份之總額及違反之法律效果予以規定。另因應全球交易所整合及上市等趨勢發展,持有證券交易所百分之百股份之控股公司設立後,對其單一股東及全體外國人持有該控股公司之股份,應採與對證券交易所相同之管理方式,故增訂相關準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

二、配合將證券交易所其股份轉讓限於證券商之規定予以刪除,並對其單一股東及全體外國人持有證券交易所之股份比率、總額等予以規定,故參考期貨交易法對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而持有期貨交易所股份超過法定比率者,並無刑責之規定,爰刪除違反第一百二十八條之刑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