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所得稅法第114條
刊載者:蔣乃辛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05
本院委員 蔣乃辛等18人,為現行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已依法扣繳稅款,但因未填具扣繳憑單,遭稅捐機關查獲者要處以扣繳稅額百分之二十之罰鍰,即使扣繳義務人自行發現補填單據,仍需處以百分之十的罰鍰,是以,扣繳義務人並未因未填具扣繳憑單之行為欠政府任何一毛稅金,卻仍需承擔最高二萬二千五百元的罰鍰,建請財政部有關此情形違規個案研擬由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據行政罰法第8條「…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