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問題
刊載者:蔣乃辛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12
案由:本院委員 蔣乃辛等 16 人,為我國現行醫療法第八章第98條規定「醫事審議委員會」僅接受司法或檢查機關之委託鑑定,亦即民眾必須先提告,才能進入醫療鑑定程序,但法院在受理告訴到正式開庭處理,期間不知道要經過多長時間,致使許多醫療糾紛問題曠日費時,且增加病患家屬經濟壓力;再者,民事訴訟尚有「證據保全」的程序,假使醫療糾紛涉及業務過失使人致死之問題,是否纏訟期間,往生者都無法下葬?如此制度實在不合理,故建請衛生署研擬開放「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一般民眾申請鑑定醫療糾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