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正案 電影法修正案
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周守訓等33人,有鑑於「電影法」雖經歷數次修正,但迄今仍未針對時勢潮流進行大幅度調整。電影隨著時代變遷進步,不僅是電影製作已開始進行跨國合作,電影產業國際化也早為世界潮流,電影法相關條文實應配合修正以符合國內實際需要。另考量「文化創意產業發產法」通過後,電影事業成為文化創意產業之內容,現行電影法內諸多規範更應進行調整以達成振興電影產業之目的,爰提案「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內電影發展過去曾由盛而衰,面對影像創作科技與傳輸媒介科技發達及外國電影強勢競爭,國內電影產業勢必應進行調整。近年來,國人休閒娛樂型態多元化,同樣影響電影產製和經營環境,政府對於電影事業未來發展除了必要的管制外,應思考多方面給予積極輔導,制定與時俱進的電影政策及法令。
二、對於現行電影法內之諸多規範已不符合實際需要,包括立法目的、所用名詞、電影片製作之獎勵、輔導措施等均諸多流於形式之規範應進行調整,為振興電影產業,政府宜採取輔導重於管理之政策並且思考藉由鬆綁發令的方式達成電影發展之目標。條文修正說明如下:
(一)有關立法目的及適用應配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做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有關名詞定義部分,應符合國內現況需求且更清楚明確定義何謂電影片、電影事業、電影片映演業、電影從業人員與映演人定義內涵(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明定電影從業人員之獎勵事項且配合第二條名詞修正,應將現行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七條規範相關人員之獎勵措施合併修正於三十三條(修正原條文第三十三條,原條文第三十四至三十七則予以刪除)。
(四)明定政府應積極輔導電影事業且相關輔導規定應再清楚定義。(修正原條文第三十九條)。
(五)增列第三十九條之三,明文規定政府對於電影資產之整理、修復、保存,以
及電影資料流通與推廣等應給予補助(增列第三十九條之三)。
提案人:蔣乃辛、丁守中、周守訓
連署人:吳清池、江義雄、蔡正元、陳根德、楊仁福、洪秀柱、
帥化民、陳福海、趙麗雲、羅明才、徐少萍、紀國棟、
林建榮、朱鳳芝、郭素春、張嘉郡、羅淑蕾、蔡錦隆、
江玲君、林明溱、林滄敏、陳秀卿、劉盛良、吳育昇、
黃義交、林鴻池、鄭金玲、簡東明、呂學樟、侯彩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