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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刊載者:蔣乃辛委員 刊載日期:2010/12/15

法律修正案

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江玲君、徐少萍、羅明才、劉盛良、蔡錦隆、丁守中、林鴻池等25人,針對國道六號工程發生重大工安意外,造成6名非法外籍勞工死亡之悲劇,凸顯國內重大工程監工與管制不週之缺失。為避免因未加入勞工保險及無法享有職業災害保護法之各項津貼或補助請求權之外籍勞工,於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因雇主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其所提民事訴訟與行政救濟曠日費時,或雇主也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因此外勞家屬面臨無人賠償的困境。為保障外勞基本人權,及呼應馬總統:「外勞職災應該『將心比心來看待』必須特別用心處理補償問題,這是對生命的尊重」之看法,爰提案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一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國道六號工程發生6名非法外籍勞工死亡之重大工安意外,肇因於國內重大公共工程監工與管控不週。為避免因未加入勞工保險及無法享有職業災害保護法之各項津貼或補助請求權之外籍勞工,於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因雇主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其所提民事訴訟與行政救濟曠日費時,或雇主也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因此外勞家屬面臨無人賠償的困境。為保障外勞基本人權,及呼應馬總統:「外勞職災應該『將心比心來看待』,必須特別用心處理補償問題,這是對生命的尊重」之看法,本席提案增修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一條,旨在讓非法使用外籍勞工之事業單位或承攬者,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未依勞動準法規定賠償時,由勞保局先行墊償後,再以勞保局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依法向事業單位或承攬者請求償還墊付款,以解決上述司法程序延宕與求償無門之缺失與困境。

二、 依照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失能)、死亡補助。該條文含來台工作之外籍勞工,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各項補助請領條件者,均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三、 又依同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另據勞委會92年4月4日勞安1字第0920009451號函示:非法外勞為未經許可或己廢止其聘僱許可,依規定不允許其在台工作,其工作既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基於國際慣例,不得享有該法規定之各項津貼或補助之請求權,故非法外勞在台工作發生職業災害,不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予以補助。

四、 惟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己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抵充之。

五、 修法重點:增修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非法使用外籍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賠償時,由勞保局先行墊償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依法向事業單位或承攬者請求於限期內償還墊付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銀行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提案人:蔣乃辛、江玲君、徐少萍、羅明才、劉盛良、蔡錦隆、丁守中、林鴻池

連署人:簡東明、郭素春、林明溱、蔡正元、趙麗雲、張嘉郡、朱鳳芝、王進士、洪秀柱、羅淑蕾、陳 杰、盧秀燕、陳秀卿、李復興、紀國棟、吳清池、呂學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