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
刊載者:劉建國委員
刊載日期:2010/10/04
本院劉委員建國、邱委員議瑩、蘇委員震清等19人,有鑒於依據現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凡經防疫人員鑑定動物罹患該波傳染病首例,其所撲殺之動物,僅得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之;而為控制動物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之。由此以觀,現行規定對於主動提報防疫單位之動物飼主顯為不公,且恐因此影響飼主主動通報動物疑似罹患傳染病之意願。爰此,特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主動提報防疫單位且其所有或管理之動物經鑑定為該波傳染病首例之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給予獎勵。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