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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3/10/14

案由:

本院委員江惠貞、李貴敏、蘇清泉、林國正、盧秀燕、吳育仁等22人,鑑於農糧署近來於超市、量販店抽取26家業者生產的127件產品,結果共有24件不合格,不合格率達19%;多家知名品牌包裝米被驗出品質不佳,甚至使用進口米混充台灣米銷售,例如我國第三大包裝米品牌山水米,因包裝上不實標示,二年內遭檢舉十八次,該業者卻無視於法規,一再藉此獲利,顯然依現行裁罰無法達有效警示作用。爰此,擬具《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針對現行產品包裝標示不實、宣傳或廣告不實者,提高罰鍰;並增列「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不以經處罰三次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農糧署於日前公布21件品質不符的食用米業者,其中山水米5件、三好米5件、中興米7件,皆為我國市售包裝米之大廠,然而卻都以劣質米混充高級米販售。又繼上月中旬,查獲山水佳長米以越南米混充台灣米販售後,共已被發現4件商品以進口米混稱台灣米販售。其中3件罰鍰20萬元、1件只罰鍰4萬元,消費者一再遭欺騙、該公司卻藉此獲得的暴利,裁罰金額對業者根本毫無警惕效果。

二、 依我國現行《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是為保障消費者有獲得正確資訊,以及維護消費者自由選擇產品的權利。

三、 爰此,擬修正對於市售包裝米的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經查獲卻未於限期內改善者,由原罰鍰4萬元到20萬元,提高至4萬元到300萬元,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情節重大者,例如類似泉順公司「山水佳長米」產品,產地標示為台灣,卻連一粒台灣米都沒有,或明確可以改善的違規行為,廠商卻蓄意未改善,都應屬情節重大之情形,得直接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以維護市售米品質及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