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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十九條修正草案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1

案由:

本院委員江惠貞,鑑於使用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逾越原應以書面同意使用範圍時,依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公告之「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規定採集者,再度使用時,應符合該規範之規定;剩餘檢體係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之前採集者,考量當時並無相關規範依循,且時日久遠不易再度取得同意,爰此擬具《人體研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定第二項文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