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加重摻偽刑責)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1
案由:
本院委員江惠貞,鑑於近來混充米、混充油事件頻傳,不但引起恐慌,也造成民眾消費信心崩盤,MIT金字招牌幾乎毀於一旦。由目前已出爐的檢驗報告可看出,這些混充米、混充油並未驗出危害人體的有害物質,可見這些黑心手法試圖規避罪刑較重的添加有毒或危害健康物質,而是靠低價食材混充高價食材牟取暴利。然若要懲罰這類攙偽造假的無良廠商,《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最重刑期僅三年,讓廠商寧抱僥倖心態,也要昧著良心賺取暴利。為因應時代進步、工業技術日新月異,大規模民生詐欺不斷出現,爰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有毒有害人體健康、農藥及動物用藥超過安全容許量、逾有效日期等違規行為之罰鍰由新台幣六至一千五百萬元提高至新台幣六至五千萬元。另將食品標示不實罰則上限,由新台幣二十萬提高為新台幣四百萬;並針對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之違法行為刑責提高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刑期加重為五年以上七年以下,至重傷者提高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時提高相關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