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1
案由:
本院委員江惠貞,鑑於《藥師法》第十一條限制藥師於一處執業,經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為違憲,並應就藥師在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情形下,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時,設必要合理的例外規定,否則將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並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爰擬具《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藥師在執業登記之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於發生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時,至執業處所以外執行調劑或藥事照護,以達藥師專任政策及防止租借牌照營業不法情事之目的,同時又保障藥師之職業自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