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法第三條修正案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3/12/16
案由:
本院江惠貞,針對本國生育率降低,老人化日趨嚴重,但現在年輕人不敢生小孩,深怕生小孩之後就會因此丟了工作,雖然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針對育嬰假結束後申請復職之定義,究竟是回復原有之職位,或是回復工作岡位,尚有疑義,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