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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正式出爐!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3/12/23

案由:

本院委員江惠貞,鑒於環境保護刑法規範為目前之國際趨勢,為突顯環境法益保護,落實國際環境刑罰的預防性原則,應針對有致生污染環境危險者亦科以刑責。我國憲法第10條:「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查實務上環境污染與人身法益實害間的因果關係不易證明,又人類生存權乃為憲法所保障,環境的永續經營為國際所認同之理念。爰此,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條文草案,並配合修正草案刪除本法第36條條文,將危險犯概念納入環境保護規範中,另參照《廢棄物清理法》提高罰金,期待以法律規範達成預防環境污染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