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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提案修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4/03/20

本院委員江惠貞、蘇清泉、廖國棟等18人,鑑於食品衛生安全之確保應由業者與政府共同維護,為使管理更加周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制訂「三級管理」制度,其中第一級由業者自主管理,明定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予檢驗。然本法之「食品業者」含括由食品製造、販賣乃至配送、貯存等供應鏈中所有業者,範圍廣泛。倘若要求所有食品業者此項檢驗義務,恐將造成業者出現重複檢驗,無端增加各供應鏈中業者成本,無奈最終將轉嫁消費者,亦非消費者之福。再者,供應鏈中業者,除製造人外無人可取得原材料、半成品,送驗有其困難度。食品乃製造人生產,理應由其出廠時,附上檢驗報告,證明產品安全性,對消費者即有保障,其他供應鏈中之業者,向製造人要求檢附檢驗資料,憑此進貨,亦能達到合理可行之管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