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惠貞提案通過! 保障派遣工及育嬰假!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4/04/14
鑒於派遣勞工在職場上遭到性騷擾之案件時有所聞,然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派遣勞工、要派單位、派遣事業單位之相關權利義務規範保護未周,故修法要求於特定條件下,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應共同負擔雇主責任。此外鑒於本國生育率降低,老人化日趨嚴重,但現在年輕人不敢生小孩,深怕生小孩之後就會因此丟了工作,雖然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針對育嬰假結束後申請復職之定義,究竟是回復原有之工作,或僅是回復工作岡位,尚有疑義。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此草案已於2014.03.31於衛環委員會審查通過,並送交院會黨團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