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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修改《心理師法》 期待達到質量均衡目標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4/04/02

本院委員江惠貞、蘇清泉、李貴敏等25人,鑒於現行《心理師》法規範,心理相關系所碩士畢業,經實習至少一年後,才具備參加臨床或諮商心理師的應考資格。然此規範引起各界廣泛討論,認為大學心理系無論基礎知識、背景、諮商等專業訓練均已充足,不應剝奪心理相關科系大學畢業生應考心理師權益。然面對放寬心理師應考資格的呼籲,許多專家學者質疑此舉將造成專業人才培育品質、系所教育目標,以及目前實習機制能否負荷等問題的浮現,憂心心理師考試制度、相關醫事人員素質與服務品質會因「量增而質降」。為了維護心理相關科系大學畢業生應考心理師之權益,同時兼顧人才素質與服務品質,爰擬具《心理師》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臨床與諮商心理師之應考資格,除具心理相關系所碩士學歷並實習至少一年者外,新增以大學學歷報考者,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五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以收「量增質佳」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