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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8條修正案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4/05/15

案由:

本院委員江惠貞、費鴻泰、盧秀燕等18人,鑒於101年1月1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開始啟動幼托整合政策,將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為「幼兒園」,為了因應此單軌整合,相關教保專業人員的種類、工作範圍也產生變動。在舊的幼托雙軌制中,幼稚園僅有幼教師,而托兒所則只有教保員,兩種身份的專業人員皆教導國小學前幼兒,彼此各展專業、相安無事。然幼托整合後同一園所中,出現教保員與幼教師兩種身份的專業人員,雙方均可擔任2至6歲幼兒的教保工作,唯獨在5至6歲間的大班組班級中,至少需設一位幼教師。此規定導致教保員與幼教師工作職掌不清、分工問題層出不窮,甚至出現教保員在各班級間流動,也與幼教師發生教學上衝突,造成班級不安定。按照舊制,教保員與幼教師實質工作內容並無差異,專業培訓上亦相當,實不應出現只有幼教師能獨立擔任大班教保工作的限制,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四項大班應配置一名幼教師之規定,促進教保員與教師合作順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