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李俊俋委員
刊載日期:2012/05/16
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林世嘉、李俊俋等 22 人,為確保台灣民主政治長久發展、維持選舉之公平性以及確認選舉結果之公正
性,並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範趨於一致,特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透過制度之設計,以確保台灣選舉得以平等進行、促進各政黨公平競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保障人民之參政權,擴大民主參與。(修正第十九條)
二、修正兩法部分歧異條文,使之趨於一致。(修正第二十條)
三、確保參選人於適當時間內知悉正確之投票結果,以及投、開票過程之公正性。(修正第五十七條)
四、增列不正利益之例示型態,且予以沒收,並刪除自白減輕條款。(修正第九十九條)
五、保障秘密投票之憲法權利。(修正第一百零八條)
六、課予檢察總長於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選舉案件偵查終結後,赴立法院報告之義務。(修正第一百十五條)
提案人:陳其邁、林世嘉、李俊俋
連署人:姚文智、段宜康、蕭美琴、田秋堇、黃偉哲
蔡其昌、許添財、邱志偉、許忠信、吳宜臻
黃文玲、劉櫂豪、陳歐珀、高志鵬、林岱樺
邱議瑩、鄭麗君、許智傑、劉建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