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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李俊俋委員 刊載日期:2012/05/09

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李俊俋、蔡其昌等 20 人,為有效管理中國在台灣之廣告活動,避免因相關許可規定及權責事項規範不

足而有縱容違法行為之虞,並加強主管機關之管理責任,爰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國廣告非經許可不得在台灣刊登,惟針對廣告活動之管理,陸委會依同法第四項所定之管理辦法以及陳報行政院核定的權責事項表皆過於抽象。

二、又監察院日前針對陸委會日前怠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確實查察並裁罰中國違法在台灣刊登廣告及置入性行銷,於2010 年11 月11 日提出099 教正0022 號糾正案文糾正在案。為加強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管理責任,並避免權責不清導致機關間互相推諉卸責,進而縱容違法行為,爰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提案人:陳其邁、李俊俋、蔡其昌

連署人:吳秉叡、潘孟安、陳節如、柯建銘、蔡煌瑯

姚文智、陳亭妃、吳宜臻、陳歐珀、許智傑

鄭麗君、楊 曜、魏明谷、李昆澤、蕭美琴

黃文玲、邱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