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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李俊俋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25

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 23 人,鑒於近期發生的台北市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案中,衍生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按照都市更新條例執法是否過當問題。本事件中,住戶仍堅持市府濫權及建商侵害人權,並引發社會輿論嚴厲撻伐,足見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對住戶、建商及政府等三方面出現爭議時並未有妥善處理之機制,基此,為保障房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並健全都市更新過程之完善進而兼顧公益及私益,爰提出「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十六條第一項,因都市更新案執行過程因各種事務均牽涉公、私兩方權益甚深,且建商、住戶往往因對更新案涉及的立場、利益均各有堅持下,實難取得最大公約數之認同,惟目前處理機制僅放任建商、住戶私下協商,但因彼此互信基礎不足,屢屢無法達成共識,使更新案停滯不前進而衍生衝突事件,亦讓民眾對更市更新案產生負面觀感,故此次修法係將住戶及建商的協商機制制度化,針對不同的更新案成立「都市更新爭議調解委員會」,專屬處理住戶、建商之爭議事項,而此委員會係為公正的民間單位,委員會成員係遴選都市更新相關專業人士、住戶、建商等相關權益人士組成,透過三方協商機制,讓爭議事件處理過程公平、公正,進而兼顧都市更新的實質意涵及住戶權益。

二、新增第十六條第二項,因都市更新及住戶權益之公、私權益兩大部分皆屬重要,故將都市更新過程中衍生之爭議或協商遇到瓶頸時,明文規定需交由非營利組織之都市更新爭議調解委員會公開、詳細討論相關事宜,並責成將決議書公開,以維雙方權益,爰新增第十六條第二項。

三、新增第十六條第三項,都市更新爭議調解委員會之委員遴選方法、開會流程、投票制度及相關權責等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制訂之,爰新增第十六條第三項。

四、新增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鑒於都市更新地區內之原建築物強制拆除遷移乙事,嚴重侵害房地所有權之權益,如果僅憑主管機關相關公文即決定拆除遷移,實有未妥,但若停滯在房地所有權人不同意拆除遷移而讓更新案延宕不前,又有妨礙市容及都市進步之疑慮,故為兼顧房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都市更新進度,於拆除遷移時,應以房地所有權人拆除遷移同意書以及經都市更新爭議調解委員會開會決議,做成之拆除遷移同意決議書為依據,始得強制執行拆除遷移,爰新增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蔡其昌、陳其邁、何欣純、蕭美琴、黃偉哲

李昆澤、陳唐山、陳亭妃、劉櫂豪、鄭麗君

姚文智、劉建國、蘇震清、管碧玲、林淑芬

魏明谷、高志鵬、許忠信、林正二、林佳龍

紀國棟、陳歐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