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李俊俋、吳育仁、何欣純等 23 人,鑑於2011 年3 月11 日日本發生強震,引發海嘯,造成火災與核災等毀滅性破壞,至今尚未完全平復。台灣與日本同屬天災發生頻仍之地,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等災害無時無刻威脅民眾的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災後往往需要長時間的復原與重建,災民除了生計中斷外,還要重建家園,身心壓力頗鉅。為此,政府理應提供受災地區民眾及商家必要支出之優惠措施,尤其是水、電、油及瓦斯等復原重建中最迫切需要的基本開銷應給予減免優惠,以紓解災民生活壓力,加速災後復甦。爰此提出「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共事業收費減免一體納入災後復原重建項目,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世界銀行針對全球各國災害風險分析指出,台灣面臨2 種災害風險的可能性高達9 成,3 種複合性災害的可能性達73%,台灣天災機率居世界之冠,災後補助機制更顯重要。
二、2010 年梅姬颱風重創宜蘭地區,復原期間災民大量用水、油、電以利沖刷淤泥,抽排積水,然政府未主動提供相關基本開銷之優惠措施,民怨四起。自來水公司在地方要求、民代爭取下,同意比照莫拉克颱風減免受災戶的水費,但部分公共事業單位堅拒減免,有失體恤之情。
三、2009 年八八風災重創台灣中、南部及東南部,政府相關單位雖有提供各項補助,包含生活扶助、房屋重建、農林漁牧之救助及紓困、稅捐減免、就學復學援助等,但水、電、瓦斯等基本的需求開銷卻沒有減免優惠。
四、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公共事業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公用氣體燃料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等。
提案人:姚文智、李俊俋、吳育仁、何欣純
連署人:呂玉玲、林佳龍、林正二、鄭天財、陳碧涵
許忠信、李桐豪、邱志偉、李昆澤、蘇震清
林國正、黃文玲、林岱樺、段宜康、魏明谷
王育敏、陳歐珀、蘇清泉、陳其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