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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刊載者:李俊俋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11

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姚文智、許智傑、李俊俋、鄭麗君、李昆澤等38 人,鑒於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影響民眾休閒活動、工商企業運作、交通運輸調度及政府為民服務效率,為提高穩定性及法律效力,宜以法律定之。並為紀念鄭南榕先生對台灣言論自由之奉獻犧牲,將其自焚殉道日四月七日定為言論自由日,爰提出制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紀念日及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及民俗傳承之莊嚴意涵,目前有關其名稱、日期、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事宜,主要係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茲因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影響民眾休閒活動、工商企業運作、交通運輸調度及政府為民服務效率,為提高穩定性及法律效力,宜以法律定之。另配合公務員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全面週休二日,立法院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時,併作成「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應提升至法律位階。爰參考行政院99 年05 月20 日院會通過草案,並於第三條增列4 月7 日鄭南榕先生自焚日為言論自由日,乃基於鄭南榕先生為爭取台灣人民百分之百言論自由,衝撞當時政府箝制言論自由的專制作為,除於雜誌主張台灣獨立,並在1989 年4 月7 日國民黨政府當局逮捕前自焚殉道,震驚全世界。此舉亦間接促成台灣人民爭取廢除刑法第一百條,為台灣爭取民主自由過程中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日子,值得將該日定為言論自由日,感念鄭南榕先生為台灣言論自由的奉獻犧牲,特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其要點如次:

一、本條例之適用範圍。(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紀念日之名稱、日期及放假規定。(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節日之名稱、日期及放假規定。(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五、紀念日及節日之紀念或慶祝方式。(草案第七條)

六、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及假期調整原則。(草案第八條)

七、因特殊職種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草案第九條)

八、駐外館處及其他政府機關派駐境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草案第十條)

九、本條例所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草案第十一條)

提案人:李應元、姚文智、許智傑、李俊俋、鄭麗君

李昆澤

連署人:蘇震清、吳宜臻、田秋堇、林佳龍、柯建銘

蕭美琴、葉宜津、林世嘉、薛 凌、邱志偉

潘孟安、吳秉叡、趙天麟、楊 曜、陳唐山

管碧玲、劉建國、陳亭妃、陳節如、高志鵬

陳歐珀、何欣純、陳明文、蔡其昌、黃偉哲

劉櫂豪、段宜康、許添財、魏明谷、陳其邁

尤美女、林岱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