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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草案 刊載者:李俊俋委員 刊載日期:2012/03/14

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劉建國、李俊俋等 23 人,鑑於我國區域發展,以五大直轄市為核心,而離島的金門、馬祖、澎湖、綠

島、蘭嶼及琉球地區則透過離島建設條例,依據其特殊自然人文條件予以照顧。唯獨位居我國主要糧倉的雲林、嘉義兩縣,不僅沒有政策專法予以協助發展,連努力爭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也未獲得中央支持,持續被忽視遺忘的結果,造成兩縣生存的條件日益窘迫:工作機會少、人口外移老化;工商產值低、家庭所得稀少;資源多匱乏、民眾幸福感低。兩縣居民與其他縣市居民相較,深感恐淪為國家「四等公民」之待遇。故為追求人民實質的平等及加強照顧雲林、嘉義兩縣民眾,強化產業發展、改善環境條件、提升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並針對農業永續發展、公平交易與在地採購原則,訂定法源。爰擬提出「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明定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應設置「雲嘉農業特區永續發展政策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邀集學者專家與地方政府共同組成,並擬定「雲嘉農業特區永續發展計畫綱要」,建設雲嘉地區為具備多元文化特質、自然生態景觀、優質生活環境之區域典範,以達成全國區域均衡發展的目標。(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為全面落實雲嘉居民生活環境及厚植產業發展基礎,規定雲林、嘉義兩縣應依雲嘉農業特區永續發展計畫綱要,擬訂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方案,表明各項建設項目及分年財務需求。(草

案第五條)

三、明定雲嘉農業特區建設經費來源。(草案第六條)

四、為振興雲嘉農業特區產業、活化經濟,對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土地取得及禁限建地區之建築管理之規範。(草案第七條)

五、為促進加速雲嘉農業特區產業及人文發展,對於相關產業及族群予以適當之協助及輔導。並明訂「在地投資、在地採購」精神,以協助農民從事有機種植,有效提高農民收入。(草案第

八條至第十二條)

六、為保障農業永續發展、促進觀光產業及照顧農民之生活,有關稅捐課徵之優惠;接受國民教育學生書籍費及雜費之補助;農產品運輸費用之補助。(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提案人:陳明文、劉建國、李俊俋

連署人:邱志偉、林佳龍、邱議瑩、何欣純、陳其邁

蔡煌瑯、蘇震清、潘孟安、趙天麟、鄭麗君

魏明谷、田秋堇、吳宜臻、劉櫂豪、林岱樺

陳亭妃、吳秉叡、陳歐珀、許智傑、林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