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李俊俋等 18 人,因「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之規範不足,致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真相屢遭扭曲,造成受難者及其家屬在威權統治的侵權性損害後,再次遭受仇恨性言論之人格名譽貶抑,違背本條例欲落實「制度轉型」及「價值轉型」之立法精神。爰擬具增訂「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
一、「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本為撫平二二八事件對台灣人民所造成之歷史傷痕並促進族群和諧而制定。然本條例未及規範社會對二二八事件之不實表述,此造成有心人士屢次發表與史實相違的惡意言論,造成受難者及家屬之二次傷害。有鑑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並非得以無限上綱,國家基於對正義的堅持以及受害者及其家屬權益之保護,自有立法限制針對二二八事件發表仇恨性言論之責任與義務。因此,建請將否認二二八屠殺犯行之言行視為對受害者之侮辱,並對其科予刑事責任(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二、二次大戰後,歐陸國家對於猶太人屠殺事件展開調查,勇於面對真相,並肯認受難者有權要求加害者承認迫害的事實存在,任何否認屠殺猶太人歷史之言論,將被視為對於受害者的侮辱、造成新的傷害,因此需負擔相當刑責。在新納粹主義興起後,各國之規範亦更趨完備,此有德國、奧地利、法國之立法例可資參照。聯合國於二○○七年國際大屠殺紀念日前,並決議通過由美國等一○三個國家之提案,強力譴責否認大屠殺歷史之言行。此種
基於引發族群仇恨之意圖,不擇手段抹煞歷史事件真相對受害者進行二度傷害,早已成為國際公認的罪行。
三、審視二二八事件之發生經過,其嚴重程度與納粹屠殺之歷史極為相似,多數受害者在未經審判之情況下即遭處決。自本條例制定及施行後,政府雖已正式向受難者家屬公開表達歉意、官方報告也確認責任歸屬並釐清事件之死亡及失蹤人數,惟仍屢屢出現煽惑民眾對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仇恨、公開宣揚或否認二二八事件屠殺犯行之言行。我國在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後,依公約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有對於此類構成煽動敵視之鼓吹族群仇恨主張加以限制之立法作為義務,此外,目前亦有超過三十六個國家按兩公約之規定,於刑法或相關法令禁止類似言論,此類對於轉型正義之制度重建模式,實已為世界趨勢。為落實本條例原欲達成之轉型正義精神,擬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提案人:陳其邁、李俊俋
連署人:林世嘉、鄭麗君、陳節如、黃文玲、林淑芬
邱志偉、薛 凌、蔡其昌、劉櫂豪、趙天麟
李昆澤、楊 曜、陳亭妃、姚文智、許智傑
林佳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