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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刊載者:李俊俋委員 刊載日期:2012/05/23

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李俊俋等 18 人,有鑒於民營發電業者依據電業法之規定取得電業權之特許,對其購電價格因予以保證收購,導致台電購電成本無法趨於合理化,由於關乎民生必須性,為避免民營發電業者從中獲取暴利並促使其善盡社會責任,故增訂主管機關應對台電向其購電金額徵收百分之十作為電業盈餘特別費,並專款專用於減低電價、穩定物價之必要措施及社會福利之用,特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政府為紓解電源不足及開發困境,並配合電業自由化趨勢,自1994 年起陸續開放民營電業,台灣電力公司與民營火力發電廠長期簽訂保證收購契約,以高於台電自行發電成本收購,每年購電度數約400 億度,一方面使國營電業陷入赤字經營,另一方面卻又使民營電業賺取超越合理利潤。

二、台灣電力公司以平均超過發電成本三成之價格向民營火力電廠收購電力,導致台電之累計盈餘於2008 年全數虧蝕,2011 年反累積虧損至1 千億元;反觀九家民營火力電廠財務報表顯示,96 年至100 年IPP 民營電廠共賺進111.37 億元、1.67 億元、231.85 億元、182.76 億元、113.61 億元,每年平均賺進150 億,每家平均賺進17 億;以麥寮汽電為例,資本額為

200 億台幣,98 年至99 年合計盈餘為158 億,相當於兩年賺回1 個資本額。

三、由於民生必須性,非但使得公用事業所牽動影響之層面非其他事業所能比擬,且這種不可或缺與不可替代性的特質亦加深了消費者對公用事業的依賴性,使得消費者在面對公用事業時往往無法如同面對其他商品一般能夠透過自身的選擇權發揮制衡力量,而被予取予求,故為使台電向民營火力電廠購電價格趨於合理化,以解決民營火力電廠經特許取得保證收購而獲取暴利,並促使企業善盡社會責任,爰增訂主管機關應對台電向民營火力電廠購電金額,徵收百分之十的電業盈餘特別費,並專款專用作為減低電價、穩定物價之必要措施及社會福利之用。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連署人:林淑芬 黃偉哲 高志鵬 葉宜津 楊 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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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