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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刊載者:李俊俋委員 刊載日期:2012/05/30

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劉櫂豪、許智傑等 22 人,鑒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之設置,與行政院於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所成立之法務部廉政署相去不遠,有疊床架屋、浪費行政資源之嫌。況且現行廉政署之組織、程序及執行等相關規範已相當周延縝密,對人權之保障更臻明確。爰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草案」,俾使國家肅貪查弊機制更加完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緣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之成立,起於一九七○年之美國「水門事件」,賦予獨立檢察官有超然權力偵辦當權者,然觀察其於歷史操作上,具有因權限不受控制且無監督機制,易使其捲入政治漩渦之諸多流弊,美國於一九九九年業已將此制度予以廢除,先予敘明。

二、特偵組自開始運作以來,一方面積極法辦民進黨執政時期之官員,另一方面卻對當前執政之高官要員,特偵組卻採取消極放縱之態度,迄今尚未起訴任何一人。特偵組諸多執法偏頗之行徑,已普遍造成社會對司法之不信賴感。

三、再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我國公布制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並於同年七月二十日成立法務部廉政署作為肅貪廉政之專責機關,其職掌職務範圍足以涵蓋特偵組職掌範圍,且該組織、程序及其執行更能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之各項反貪腐措施。綜上,為精簡我國肅貪查弊機制,實無疊床架屋之必要。爰參酌美國法制發展並順應國際潮流,應將此條文予以刪除。

提案人:李俊俋 劉櫂豪 許智傑

連署人:陳唐山 段宜康 何欣純 楊 曜 許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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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忠信 李桐豪 林正二 陳其邁 邱志偉

吳宜臻 陳歐珀 陳根德 鄭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