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刊載者:李桐豪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2
鑒於現行規定,非本國籍人士在台停留三個月以上者,如確定罹患愛滋病將直接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遭驅逐出境,於出境後始得提請申覆返台,且因刑事受害等不能歸咎於已之感染者亦不得提請申覆,如此規定過於嚴苛,缺乏裁量彈性,應合理評估感染者之不同情況,並保障因刑事受害等特殊狀況感染者之申覆權利。
